什麼是民宿(Bed & Breakfast;B&B)?
民宿的定義
從法規來看:
在2001年發佈「民宿管理辦法」中,有較為正式的民宿定義,但站在不同的角度上來思考,就各有不同的標準與值得參考的地方,許多學者對於民宿有不同的定義,以下從不同學者的角度來看不同的民宿定義:
1、郭永傑(1991)民宿係指一般私人住宅將其一部份居室出租予旅遊人口,以「副業方式」經營的臨時住宿設施;其性質與普通旅館不同,除了能與旅客交流認識外,旅客更能享受經營者所提供當地之鄉土味覺及如在「家」的感覺。
2、鄭詩華(1991)民宿是指在海濱、山村或觀光地區等地,可供不特定獲多數旅行者住宿之設施,且有執照者,提供當地特產自製料理、有家庭氛圍、勞動力以家族為主、以顧客自我服務為主。
3、姜惠娟(1997)民宿與一般旅館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民宿較強調大眾化合理收費和自助性服務,以富有鄉土味、家庭味和濃厚人情味的服務取代一般旅館所擁有的豪華設備與精緻服務。
4、高崇倫(1998)民宿定義為農戶提供鄉村旅遊者的住宿設備,有些民宿更提供餐飲服務,遊客可在此參與體驗農家生活,並了解傳統活動。
5、林梓聯(2001)民宿是有效運用資源,提供鄉野住宿和休閒活動,讓旅客自然的接觸、體認和認識當地文物。
民宿經營規模
一般民宿:以客房數5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
特色民宿: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設客房數15間以下,客房總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
民宿申請登記
1、名稱:民宿之名稱,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其他民宿相同之名稱。
2、主管機關: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 (市) 政府。
3、設立申請、發照:經營民宿無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但須向縣市政府觀光單位申請「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誌」。
得以合法申請民宿之地點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好客民宿Taiwan Host
觀光局自2011年起舉辦「好客民宿Taiwan
Host」標章認證,鼓勵全臺民宿業者報名參與評鑑,為臺灣優質民宿共同把關。
出處:觀光局行政資訊系統 |
好客民宿五大精神為指標「親切、友善、乾淨、衛生、安心」
出處:2015台灣民宿遊_好客民宿 |
獲得好客民宿標章的方法:
報名並參與基本輔導訓練課程,經過縣政府的考核、訪視委員實地訪查後,最終由好客民宿遴選委員會決議認證,方可通過遴選,頒發其好客民宿標章。通過考驗的民宿,必須到場進行「好客民宿宣言」,向外界表達維護好客精神之決心,未到場宣誓者暫時無法取得好客民宿標章,以凸顯「好客民宿」品牌的精神與珍貴。
好客民宿標章期限:
「好客民宿Taiwan
Host」標章的有效期限為3年,期限過後需再度申請展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